裁判字號: 86年重上更(一)字第131號
案由摘要: 返還價金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87 年第 3 冊 2094-2102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88、359 條 ( 87.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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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金常見於中古屋交易,由於非屬內政部所制訂的「要約書」範本,也與坊間習稱的訂金不同,在妾身未明的情況下,常引發買方與房仲業者間的爭議。因此內政部與房仲業者達成共識,今後業者須善盡「買方得在斡旋金或要約書間擇一使用」的告知義務,否則將對業者施以處罰。
部分房仲業者常在買方表達有意購買時,向買方收取「斡旋金」,但「斡旋金」僅是一種「買方誠意的表達」,並非內政部所規定的「要約書」定型化範本,也不是訂金,因此有時買方與業者會因交易不成而導致糾紛。根據統計,全台各地房屋買賣交易糾紛裡,因「訂金」或「斡旋金」導致紛爭的案件,分別位居第1和第5名,而且在「訂金」糾紛裡,有不少情況是因買方和房仲業者對「斡旋金」認知不同所引發的。對此,內政部地政司與學者專家和房仲業者達成共識,認為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嶸例」尚未修訂前,買方有權在「斡旋金」或「要約書」兩者中擇一使用,而且業者必須善盡告知義務,否則形同觸犯「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將會對業者處以新台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的罰鍰。
至於未來是否將「斡旋金」納入條例中,則還要再研究。實務上,「斡旋金」比「要約書」更受到業者歡迎的原因,是因為過去常發生買方只是口頭承諾,等到賣方願意賣出時,買方卻又臨時反悔的情形,導致處在買賣雙方中間的業者「兩面不是人」的尷尬情況。因此,有了「斡旋金」之後,業者反而比較能據此向賣方爭取買方所希望的價格。舉例來說,賣方原本開價500萬元,買方希望的價格則是450萬元,這時買方便交付業者「斡旋金」,由業者試圖說服賣方以450萬元成交。「斡旋金」一般為房價的3%到5%,假設賣方願意以450萬元成交,這筆「斡旋金」將自動轉為「訂金」;若賣方確定不願意降價,這筆「斡旋金」將往3到7個工作天內由業者無息退還給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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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一○八四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之權利義務。」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父母的義務,原本應該是雙方共同行使負擔。但是在父母離婚時,通常父母不再住在一起,所以未成年子女由誰來保護、教養,就須好好商量了。

  「監護」是指包括身心監護、財產監護及對子女的代理權在內。夫妻離婚後,對於子女的監護,如果以協議方式離婚,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約定子女由誰監護,並明白的寫於離婚協議書內即可,如果協議不成,可以訴請法院來裁定之。

  在舊法裡,對於子女監護較偏向丈夫,許多婦女受限於此,有苦說不出。終於在婦女團體要求之壓力下,親權行使條文在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有了大幅更改,較符合男女平等原則。如今新法保障了父母在爭取子女監護權部份已是勢均力敵,母親不再是爭取監護權的弱者,法院在做裁定之時,得為子女之利益為考量,法官會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所列五款,依據兒童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及兒童自己的意願,父母的年齡、經濟狀況、職業、品德及意願等條件,並參酌社工人員所作的訪視報告,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來決定子女的監護權的歸屬;父或母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量適任監護與否的唯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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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的立法意旨在於填補婚姻關係存續中生活保持請求權的喪失.所以贍養費之請求,以一方因裁判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始可.且對於離婚原因無過失之一方始有請求權.
準此,贍養費請求權限於裁判離婚始有之,且由法院裁定數額.
至於協議離婚則無贍養費請求權,除非離婚協議書訂明一方願意給付贍養費,此為契約請求權.如您所提到,若期間女方繼承一大筆財產或移民或改嫁,茍能認定女方生活已無虞,參酌法定贍養費之意旨,亦應認為已無給付義務.
因此,提醒諸位,離婚協議書中對此等問題一定要約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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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停車位停機車 有何不可? 聯合報時報╱記者許聲胤/台北縣報導
台北縣林姓三重市民購得住處大樓地下室汽車停車位,用來停放兩輛機車,卻遭社區管理委員會阻止並取消磁卡而無法出入;林一狀告上法院,板橋地方法院認為停車位確為林所購得,判決管委會敗訴。

林姓市民在三重市三和路太平洋花園廣場購得地下室停車位,但因沒有汽車可停放,就用來停放他的兩輛機車,每月也按規定繳納二百五十元的汽車停車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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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否繳納原區分所有權人積欠之管理費、修繕費、維護費?
依內政部93年7月12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30008338號函表示,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但關於原區分所有權人積欠之管理費、修繕費、維護費,原則上不得向繼受人請求,例外得請求之情形為,繼受人與原區分所有權人訂定債務承擔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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夾層屋為建築的專業用語,是指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之樓層。
如建商在申請建造執照時之圖面,已有夾層的設計,並照圖施工取得使用執照,此即為合法夾層。
若建商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將之非法二次施工,則為非法夾層,屬於違章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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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an 20 Sat 2007 16:38
  • 水貨

坊間常見有商家在販賣水貨(非正式代理商品),尤以手機、相機等電子產品為居多.購買水貨有沒有保障呢?一般人在意的是,水貨有沒有保證書的問題.
實則,輸入水貨者,在消保法中稱為平行輸入業者,消保法規定平行輸入業者亦須提供保證書,販賣水貨的商家則為經銷商,亦有提供保證書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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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六日
台八十八消保法字第○○三五三號
受文者:雲林縣政府
【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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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書函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日
台八十五消保法字第○○七六四號
受文者:
副 本:本會法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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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IOCU)所提出消費者的八大權利和五大義務,已成世界各國消費者的共識。
一、消費者八大權利
   1.基本需求:消費者有權要求得到維持生命之基本物質與服務。
   2.講求安全:消費者對有害健康與生活之產品與服務,有抗議之權利。
   3.正確資訊:消費者對可作為消費選擇參考之資訊,有被告知事實相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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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證信函的目的

存證信函最主要是要達成法律上『證據保存』及『告知』﹝一般告知、催告、解約等等﹞之責任,但因一般信函沒有第三人可以做證,對方可以推說未收到或不知情,但存證信函則可以透過郵局或公證人幫您存證一份作為寄送的證明,如此便可以證明我方已確實告知對方欲告知的事項﹝意思表示﹞,爾後如有爭議或訴訟時便可以當為證據。
二、何時該發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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