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書函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日
台八十五消保法字第○○七六四號
受文者:
副 本:本會法制組
收受者:孫○○君
一、台端八十五年六月十七日函洽悉。
二、關於所詢向建築公司承租美食街攤位之人是否為消費者保護法所稱消費者疑義事項,本會意見如次:
台端承租建築公司美食街攤位,其目的主要係作為銷售商品之用,因非為口最終消費」,核與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之定義似有未合。台端與建築公司間所發生之爭議,非屬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之「消費爭議」,並無本法︵含消費者爭議之處理︶有關規定之適用,惟仍可依公平交易法、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處理。
- Jan 20 Sat 2007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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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承租美食街攤位供銷售商品為目的之租賃行為,非屬最終消費,不適用消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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