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否繳納原區分所有權人積欠之管理費、修繕費、維護費?
依內政部93年7月12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30008338號函表示,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但關於原區分所有權人積欠之管理費、修繕費、維護費,原則上不得向繼受人請求,例外得請求之情形為,繼受人與原區分所有權人訂定債務承擔契約。
目前分類:行政機關函示 (2)
- Jan 20 Sat 2007 16:40
買房子需要繳前屋主積欠的管理費嗎?
- Jan 15 Mon 2007 23:24
買賣契約解除應否申報土增稅或契稅?
買賣契約解除後所為返還給付物之所有權移轉行為應否申報土增稅或契稅?
內政部95年7月2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48420號函略以: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但無課徵契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