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消費者保護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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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an 20 Sat 2007 16:38
  • 水貨

坊間常見有商家在販賣水貨(非正式代理商品),尤以手機、相機等電子產品為居多.購買水貨有沒有保障呢?一般人在意的是,水貨有沒有保證書的問題.
實則,輸入水貨者,在消保法中稱為平行輸入業者,消保法規定平行輸入業者亦須提供保證書,販賣水貨的商家則為經銷商,亦有提供保證書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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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六日
台八十八消保法字第○○三五三號
受文者:雲林縣政府
【主旨】
有關 貴府函詢曳引機之買賣行為是否屬消費者保護法範疇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瀬復 貴府八十八年三月五日八八府建工字第八八○三二九三號函。
声本案本會意見如次:
舗查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發生之法律關係,為消費關係;而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爭議,是為消費爭議,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四款定有明文,若因消費關係而與消費者發生消費爭議時,均有本法之適用。又所謂「消費者」,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係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之人為限,至於其中所謂之「消費」,係指不再用於生產或銷售之情形下所為之「最終消費」而言,惟是否得適用於本法所定之一切商品或服務之消費,仍應就實際個案認定之。
簿本件如買受人係以所買受之曳引機為其生產因素,而從事生產者,參酌前揭說明,尚非本法所稱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之法律關係,未有消費關係存在,如有任何爭議,屬私權爭議事項,允宜適用民法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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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書函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日
台八十五消保法字第○○七六四號
受文者:
副 本:本會法制組
收受者:孫○○君
一、台端八十五年六月十七日函洽悉。
二、關於所詢向建築公司承租美食街攤位之人是否為消費者保護法所稱消費者疑義事項,本會意見如次:
台端承租建築公司美食街攤位,其目的主要係作為銷售商品之用,因非為口最終消費」,核與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之定義似有未合。台端與建築公司間所發生之爭議,非屬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之「消費爭議」,並無本法︵含消費者爭議之處理︶有關規定之適用,惟仍可依公平交易法、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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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IOCU)所提出消費者的八大權利和五大義務,已成世界各國消費者的共識。
一、消費者八大權利
   1.基本需求:消費者有權要求得到維持生命之基本物質與服務。
   2.講求安全:消費者對有害健康與生活之產品與服務,有抗議之權利。
   3.正確資訊:消費者對可作為消費選擇參考之資訊,有被告知事實相之權利。
   4.選  擇:消費者對各種商品與服務之價格決定與品質保證,有請求在充份競爭條件下形成權利。
   5.表達意見:消費者對有關消費者權益之公共政策,有表達意見之權利。
   6.請求賠償:消費者對瑕疵之產品或低劣品質服務,有請求賠償之權利。
   7.消費教育:消費者對有關消費之知識與技巧,有取得之權利。
   8.健康環境:消費者有要求在安全、不受威脅,且有人性尊嚴環境下生活之權利。

二、消費者五大義務
   1.認  知:消費者對產品之品質、價格與服務,有提高警覺與提出質疑之義務。
   2.行  動:消費者有維護自己權益,必要時有採取或支持各種行動之義務。
   3.關心社會:消費者對自己之消費行為,有確保不會對別人造成傷害之義務。
   4.保護環境:消費者就日常之消費品與消費行為,有了解是否對環境造成污染之義務。
   5.團  結:團結就是力量,全體消費者有團結並發揮影響力之義務。
摘自http://www.cpat.org.tw/cpat/model_index.cfm?CONSULATENO=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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