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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停車位停機車 有何不可? 聯合報時報╱記者許聲胤/台北縣報導
台北縣林姓三重市民購得住處大樓地下室汽車停車位,用來停放兩輛機車,卻遭社區管理委員會阻止並取消磁卡而無法出入;林一狀告上法院,板橋地方法院認為停車位確為林所購得,判決管委會敗訴。

林姓市民在三重市三和路太平洋花園廣場購得地下室停車位,但因沒有汽車可停放,就用來停放他的兩輛機車,每月也按規定繳納二百五十元的汽車停車管理費。

但社區管理委員會認為他沒有按社區所訂立機車管理辦法,也未繳納每月一百五十元的機車停車清潔費和維修費用,除阻止林的機車停放在汽車位上,還取消林進出地下停車場的大門感應卡。

林姓市民認為權益受損而控告管委會。管委會法定代理人指出,停車位是所有住戶共有,林雖出資購買停車位並有權狀為證,但並非林所專有;且依社區規約和買賣契約書明列為分別共有並共同管理,社區管委會有權處分該不符合規定的停車位使用。

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林姓男子均按月繳納停車位管理費用,且未影響其他車位使用權人的行使,基於原告在停車位的所有權狀確定,管委會阻止林出入的行為不合理;而機車停車辦法只對在地下室無專有車位者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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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證信函的目的

存證信函最主要是要達成法律上『證據保存』及『告知』﹝一般告知、催告、解約等等﹞之責任,但因一般信函沒有第三人可以做證,對方可以推說未收到或不知情,但存證信函則可以透過郵局或公證人幫您存證一份作為寄送的證明,如此便可以證明我方已確實告知對方欲告知的事項﹝意思表示﹞,爾後如有爭議或訴訟時便可以當為證據。
二、何時該發存證信函

1. 催收各種款項:貨款、工程款、借貸、租金等。

2. 預告及告知事項:用以告訴對方我方已盡告知之義務﹝預防的功能﹞。

3. 合約的解除或違約事宜:合約的解除、不再續約,對方有違約情事等。

4. 確定時效:存證信函足以達成法律上的時效確定功能。

5. 其他事項:警告、回函、澄清、否認、爭議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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