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的立法意旨在於填補婚姻關係存續中生活保持請求權的喪失.所以贍養費之請求,以一方因裁判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始可.且對於離婚原因無過失之一方始有請求權.
準此,贍養費請求權限於裁判離婚始有之,且由法院裁定數額.
至於協議離婚則無贍養費請求權,除非離婚協議書訂明一方願意給付贍養費,此為契約請求權.如您所提到,若期間女方繼承一大筆財產或移民或改嫁,茍能認定女方生活已無虞,參酌法定贍養費之意旨,亦應認為已無給付義務.
因此,提醒諸位,離婚協議書中對此等問題一定要約定清楚.

至於扶養義務是只要有血緣關係,就有扶養義務,與離婚後監護權誰屬無關.所以您對於小孩的扶養義務無法停止.即使改姓亦同.不過,扶養程度須依被扶養人的經濟狀況及身分而決定.此點須依實際狀況而定,無法僅憑女方帶孩子移民即遽而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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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ene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